條款十四是說不要去覆寫變數。

像是下面這樣外層與內層宣告了一樣名稱的變數,是不建議的寫法。

<<main>> 
DECLARE 
	 v_str VARCHAR2(30); 
BEGIN 
	<<sub>> 
	DECLARE 
		 v_str VARCHAR2(4000) ; 
	BEGIN 
		…
	END sub; 
END main;

建議使用上還是應該要將變數名稱錯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