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款十四是說不要去覆寫變數。
像是下面這樣外層與內層宣告了一樣名稱的變數,是不建議的寫法。
DECLARE
v_str VARCHAR2(30);
BEGIN
>
DECLARE
v_str VARCHAR2(4000) ;
BEGIN
…
END sub;
END main;
建議使用上還是應該要將變數名稱錯開。
條款十四是說不要去覆寫變數。
像是下面這樣外層與內層宣告了一樣名稱的變數,是不建議的寫法。
DECLARE
v_str VARCHAR2(30);
BEGIN
>
DECLARE
v_str VARCHAR2(4000) ;
BEGIN
…
END sub;
END main;
建議使用上還是應該要將變數名稱錯開。